序
韩国现在适用的公司法有近80年的发展历史。韩国的经济发展有过辉煌的时刻,也存在难以解决的自身问题。与美欧、日本相比,韩国在政治、文化、经济、企业发展背景上与中国最为类似。韩国企业曾经发生的争夺企业控制权(如新世界百货有偿增资)、企业主向下一代转移经营权(如三星爱宝乐园发行转换债券、三星物产与第一毛织的合并)等各种股权纠纷等问题,都是中国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韩国公司法判例解说系列将按照前言、事实关系、法院的判断、点评的结构进行。
前言
“解说韩国公司法判例”在前二期中介绍了三星爱宝乐园配发可转换债券引起的违反董事义务的背任罪和损害赔偿二个案例。今天继续解说与三星集团企业控制权世袭和避税相关的判例,即三星SDS以显著低廉价格发行附新股认购权债券(BW)构成董事背任罪的刑事案件。
(三星SDS控制权转移)
大法院2009 5.29. 宣告2008Do9436判决、首尔高等法院2009.8.14.宣告2009Nu1422判决
1999年2月,三星SDS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每股7,150韩元,向原三星会长李健熙的儿子三星电子专务李在镕等人发行附新股认购权债券(BW)230亿韩元,其中李在镕认购47亿韩元。1998年三星SDS与三星SNS合并,加上此次认购,李在镕在三星SDS的持股比例从8.81%上升至11.26%。
韩国市民团体于1999年11月,以“三星SDS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李在镕等发行BW,该发行行为产生了李在镕等人的股权增加和财产增值的效果”为由,认为三星SDS的董事和监事有背任罪的犯罪嫌疑,向检察院多次告发,检察院调查结果均为不起诉。2005年10月,该市民团体再次向检察院告发,之后韩国政府组成特别检察组调查此案。
本案一审由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审理,2018年7月16日,法院宣判被告李健熙等7人中部分人背任罪、逃税罪成立,但背任罪部分已过追诉时效,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处罚金1100亿韩元等刑事处罚。
二审由首尔高等法院审理,2008年10月10日,宣告被告人背任罪不成立,逃税罪成立。
三审由大法院审理,2009年5月29日,宣告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首尔高等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8月14日宣判,对三星李健熙会长等人以逃避税收转移企业控制权为目的,低价发行附新股认购权债券的行为,依据《特别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了有罪判决,但考虑被告人对三星SDS的企业发展有功等要素,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同样的刑事处罚。
重审判决后,特别检察组和被告人均放弃了再审申请。
注:三星SDS于2014年上市,公募价格为19万韩元。上市时的股权分布为三星电子22.6%、三星物产17.1%、李在镕11.2%、李富贞3.9%(李在镕之妹)、李淑先3.9%(李在镕之妹)、李健熙0.01%、库存股0.04%、其他33.4%。
大法院针对以下事项作出了判示。
最终,大法院认为对于三星SDS低价发行附新股认购权债券的嫌疑,“二审法院没有对新股认购权的公正行使价格进行审理和判断,属于违法”,将本案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重审法院认为,“评价SDS新股认购权的公正行使价格最恰当的方法是准用《有价证券认购业务规定》和该规定的实施细则”,据此计算的1999年当时的价格是每股价值14,230韩元,以7,150韩元的价格认购的话,即是以一半的价格认购,可以认为是低价认购”。“在不是特别的情况下,实际行使新股认购权价格是公正价格的2/3时,即可认定是‘显著不公正价格’的基准”,“公正价格是14,230元,实际行使价格是7,150元,其中存在1.99倍的差异,属于显著不公正价格的范围。”
对于税务部分重审法院认为,“依据《继承税和赠与税法》规定的补充评价方法,即使确定SDS新股认购权的行使价格不属于违法,但是,考虑到当时被告人等的行为情况、认知能力,以及社会地位,他们认真努力的话,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被告人没有将该行为误认为合法的正当理由”。
重审法院还认为,“被告人等让李在镕取得227亿韩元的财产利益,同时让三星SDS遭受同样的损害。原审法院认为,因为背任行为造成的损害额为不到50亿韩元,已经超过了《特别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的7年的公诉时效,免于起诉,该判决是违法的。”
重审法院对量刑理由作出了如下说明,考虑到“没有关于确定公正行使新股认购权价格的基准法令和相关判例”,“李健熙会长已经交付了三星SDS遭受损失的227亿余韩元”,“逃避转让所得税不是以取得时价差异为目的”,“2004年以后正在逐步减少借名股票”等情况,作出以上裁量。
自1999年2月起,在三星结构调整本部(后来改名为未来战略室,2017年3月迫于压力取消了该机构)指挥下,为了实现调整三星企业控制权、取得股票溢价,以紧急需要资金为由,向李在镕兄妹等人低价发行附新股认购权债券。该发行行为实现了李氏家族控制三星集团、经营权世袭、逃避税收等目的。
在上述案件的进行过程中,最初有市民团体的数次告发,检察机关数次不起诉决定,直至成立特别检察组起诉本案。对于上述行为,韩国各级法院的判断是不同的。上述案件历经10余年,经过三审后再审,最终画上了句号。
利用发行附新股认购权债券(BW)和可转换债券(CB)调整企业控制权结构,实现企业控制权世袭是韩国家族企业常用的手法。文康“解说韩国公司法判例”在前二期中介绍的三星爱宝乐园配发可转换债券案件,和本期的三星SDS低价定向配发附新股认购权债券案件,可以较充分说明韩国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问题,韩国社会中存在的深刻矛盾,以及韩国司法界存在的认知问题,以及韩国各界为了实现公正社会的发展做出的不懈努力。
【图一】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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