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跑分”行为的罪名认定争议与辩护核心逻辑
(一)主观明知认定的争议与辩护要点
“跑分”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集中体现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客观行为的界定两大方面。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中,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交易异常、规避监管措施、同类行为前科等七类情形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其行为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然而,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将“推定明知”泛化适用的倾向,例如仅凭行为人出售个人银行卡即认定其主观明知,忽略了对具体主观故意内容的实质审查。对此,律师辩护的关键在于构建有效的反证体系,通过证明交易的合理性、行为人的认知局限性或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削弱司法机关的推定逻辑。例如,对于在校学生为赚取少量租金出售银行卡的行为,若其未参与资金流转操作、未接触上游犯罪信息,且交易价格符合正常市场水平,可提交学校在读证明、交易记录等证据,主张其缺乏犯罪故意,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二)客观行为定性的争议与辩护策略
在客观行为的定性方面,需严格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构成要件差异。帮信罪要求上游犯罪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其帮助行为表现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支付结算,属于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中帮助”;而掩隐罪则适用于所有犯罪所得的事后处理,行为方式更具主动性,如亲自操作资金拆分、虚拟货币兑换等“事后赃物处理”行为。
辩护时,若上游犯罪能够证明为信息网络犯罪,且当事人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实际转账(行为具有被动性与工具性),应争取定性为帮信罪;若上游犯罪不属于信息网络犯罪(如走私、盗窃等传统犯罪),则因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需主张以掩隐罪定罪。尽管掩隐罪的法定刑上限更高,但若当事人行为仅为“提供账户”(未主动操作资金流转),可通过强调行为的被动性、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争取在掩隐罪的“一般情节”幅度内(3年以下)量刑,实际刑期可能轻于帮信罪的部分情形。例如,为走私团伙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因上游犯罪非信息网络犯罪,依法应定性为掩隐罪,若当事人未参与转账操作,可结合初犯、退赃等情节,争取较帮信罪更轻的量刑。此外,针对可能涉及洗钱罪的指控,需审查上游犯罪是否属于法定的七类犯罪,且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复杂的资金性质伪装行为,若仅为简单的转账操作,可主张排除洗钱罪的适用。

证据审查的关键难点与质证策略
(一)支付结算金额认定与质证方法
证据审查是“跑分”案件辩护的核心环节,尤其是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与犯罪所得关联性的证明,常常是争议的焦点。在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上,根据《关于“断卡 ”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应依法剔除合法交易流水,包括行为人本人及近亲属的合法收入、正常商业交易记录等。
律师需申请调取涉案账户的完整交易明细,结合银行对账单、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等,逐笔比对资金性质,避免将合法资金计入犯罪金额。例如,在某涉案银行卡流水120万元的案件中,经逐笔核查发现,40万元为电商经营收入,30万元为亲属转账,剩余50万元为涉诈资金,最终法院仅认定50万元为涉案金额,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所得关联性的证明与质证要点
对于犯罪所得关联性的证明,司法机关常依赖间接证据推定,如资金交易时间与上游犯罪时间高度重合、账户操作异常等。辩护时需对证据链的完整性提出质疑,审查资金是否实际进入上游犯罪链条,是否存在“黑吃黑”、账户被盗用等合理怀疑情形。
例如,若当事人账户在接收资金后未进行转出操作即被冻结,或有证据证明资金被第三方截留(如“黑吃黑”),该部分金额因未实际完成转移,不应计入犯罪所得。同时,对于帮信罪中“单向流入资金”的认定,需依据《“断卡”行动会议纪要》强调:仅提供账户用于接收资金的行为,需满足“单向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且其中3000 元以上系涉诈资金”,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若公安机关未能证明资金与信息网络犯罪的关联性,或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可主张证据不足,争取对帮信罪的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量刑情节的精细化发掘与从宽辩护路径
(一)法定从宽情节的运用
量刑辩护需充分整合法定从宽情节与酌定从宽情节,构建全面的从宽体系。在法定情节方面,自首与坦白的准确认定至关重要。若当事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争取减轻处罚;即使不构成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亦可获得从轻处罚。立功情节的积极主张同样关键,如当事人提供上游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同案犯,律师需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向司法机关申请立功认定,实践中构成立功可依法减轻基准刑30%以上。
(二)酌定从宽情节的运用
酌定情节需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初犯、偶犯身份,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对于青少年“卡农”或低收入群体,可提交社区表现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等材料,证明其参与犯罪的偶然性与被动性;对于在“跑分”团伙中处于底层的“工具人”,若仅负责按指令操作、无分成决策权,可主张其从犯地位,通常可减少基准刑20%-50%。此外,主动退赃退赔、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能够显著提升从宽处罚的可能性,辩护时需及时提交退赃收据、被害人谅解书等证据,争取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策略运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律师需注重罪名协商与量刑建议的策略性。对于罪名定性存在争议但愿意认罪的案件,优先与公诉机关就罪名认定达成共识,避免因“认罚不认罪”导致从宽幅度受限;提出量刑建议时,结合本地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如在校学生、哺乳期母亲等),主张“退赃退赔+罚金+社区矫正”的综合方案,最大限度争取轻缓处理。

程序辩护的实务要点与证据合法性审查
程序辩护在“跑分”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在电子数据取证环节,若公安机关未依法制作提取笔录、记录存储介质封存过程,或鉴定机构资质存疑、鉴定方法不科学,可申请排除相关证据或要求重新鉴定。例如,某案中警方扣押手机后未及时封存,导致聊天记录时间戳矛盾,法院最终排除该证据,显著影响了案件的定罪量刑。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异地管辖或级别管辖不当的案件,主张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确保审判的便利性与公正性。若当事人为公司员工,“跑分”行为可能构成单位犯罪,需提交劳动合同、公司指令记录等证据,证明行为的职务属性,争取对个人更轻的处罚。

结语
“跑分”犯罪的辩护工作,本质上是对犯罪帮助行为的精准法律评价,需要在司法机关“全链条打击”的政策导向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间寻求平衡。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需从罪名认定的构成要件分析、证据链的瑕疵捕捉、量刑情节的全面发掘到程序正义的执着追求,构建多维一体的辩护策略体系。尤其要关注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教育挽救,避免因轻微犯罪留下终身污点,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与人文关怀。通过精准化、专业化的辩护,不仅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更能促进司法裁判对“跑分”行为的科学认定,助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与健康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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