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托主体
本次实操涉及两类委托主体,覆盖企业与个人场景,具有一定参考性:
1.单位委托:律师事务所,用于社团新春宣传,属于公益+品牌传播场景。
2.个人委托:本所律师个人,用于私域互动及个人IP宣传,属于个人非商业场景。
(二)制作流程
在实操过程中,严格遵循“合规优先、全程留痕”原则,合规核心环节如下:
1.素材获取:以本所律师官网公开形象照为原始素材,未使用任何外部网络图片、明星肖像、第三方版权素材等,从源头规避侵权隐患。
2.授权环节:逐一取得每位“出镜”律师的明确同意,明确授权范围为本次AI形象生成、拜年视频制作及指定官方账号传播,留存完整授权沟通记录。
3.生成工具:通过AI工具,输入精准提示词设计人物形象、场景风格、动作神态以及祝福语等,并指令式生成片头和片尾动画,全程保留提示词、生成记录、版本修改记录等证据。
4.后期制作:通过剪辑工具进行剪辑、配乐,最终形成完整视听作品。
5.传播环节:严格区分两类视频的传播范围——社团视频仅在律所官方公众号、视频号发布,不转发至外部商业平台;个人视频仅用于律师个人私域互动及个人公众号发布,未用于任何商业广告、产品推广等盈利场景,未超出授权范围。
(三)复盘意义
这次的实操覆盖“企业+个人”两类场景,“素材获取-授权-生成-传播”全流程,全程贴合法律规定,可为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自媒体运营者、个人用户提供可直接落地的AIGC合规操作参考,帮助相关主体规避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核心法律风险,实现“创新+合规+传播”正向传播效果。

AIGC商业宣传视频的核心法律问题
1.AI形象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司法实践与学理通说均采用“可识别性标准”,即无论通过传统拍摄、绘画、PS还是AI生成,只要生成的外部形象能够明确指向特定自然人、公众可清晰识别,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在本次实操过程中,我们生成的AI律师形象,虽经过AI算法重构、新春风格化处理(如添加新春元素、调整色调),但核心面部特征、整体形象均以律师原始肖像为基础,公众可清晰识别出对应律师,因此该AI形象落入肖像权保护范围,其使用必须遵循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
2.官网公开照片,是否等于默示同意使用?
官网公开的律师形象照、企业员工形象照,通常仅授权用于官网展示、身份介绍、常规品牌宣传,并不当然包含用于AI生成、制作视频、商业传播等延伸使用方式。
与传统肖像使用不同,AIGC可对肖像深度合成、变形、二次创作,使肖像权保护边界延伸:无论是原始肖像,还是基于原始肖像生成的AI衍生形象,其使用均需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使用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深度合成的,必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这一规定为AIGC场景下的肖像权保护提供了具体监管依据,体现“人格权优先保护”原则。
3.AI生成的内容(AIGC)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的核心保护要件是“独创性”,即作品需体现作者的独立思考与创造性表达。
从AIGC的创作过程看,其并非机械复制,而是用户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试、结果筛选与修改等一系列行为,实现的创造性输出,包括文字、图片、语音、视频、音乐或以上内容的组合等。只要体现了用户的个性化选择与智力投入,即可能满足“独创性”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
结合两个典型判例,更易理解:
案例1:“伴心图”案(案号:2024苏0581民初6697号)——江苏省第一起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纠纷案
原告通过编写个性化关键词、调整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造型,并经PS软件优化,最终形成“伴心”作品。法院认为: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2:“春风送来了温柔”案(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国内首例认定AIGC图片构成作品的判例
法院明确,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是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通常来讲,“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
结合本次实操来看,我们通过精准设计提示词,如明确律师形象风格、新春场景元素、动作神态、视频节奏,多次调试参数,筛选优化版本,属于“人类实质性智力主导+AI工具辅助”的创作模式,并未突破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核心要求,本质上是将创作工具从传统媒介升级为智能系统,因此生成的内容可依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4.AI生成的内容(AIGC)权利主体是谁?
目前,国内外司法实践通常认为:AI模型本身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权利归属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实质性智力投入、参与程度”等因素。相关规范与司法判例对此进一步明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发布的《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于审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纠纷案件,明确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应根据合同约定、各参与主体的实质性贡献、智力投入等因素,依法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或权益归属。
美国版权局2023年发布的《版权登记审查指南: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明确:仅输入基础提示词不构成法定作者身份,但深度编辑、结构重组等实质性修改可确立人类作者地位。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致。故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而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于本案而言,其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故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亦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而原告(涉案图片作者)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AIGC商业宣传视频的主要风险与合规建议
结合本次实操经验、法学理论及典型判例,从法律从业者视角,为律所、企业、自媒体及个人用户,梳理AIGC商业宣传视频的核心风险点与可落地的合规路径,助力平衡技术创新与法律合规。
(一)主要法律风险点
1.肖像权风险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生成AI内容,无论是否营利、是否为明星,均可能侵权;未单独授权使用人脸信息进行深度合成,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2.知识产权风险
AI生成内容缺乏独创性,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易被他人擅自使用且难以维权;未取得原始素材授权,擅自用于AI生成或视频制作,构成侵权;未留存智力投入证据,难以主张著作权权益。
3.平台合规风险
违反AI平台用户协议,如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违规生成侵权内容等,可能面临平台封号、处罚;未遵守深度合成公示要求,可能违反监管规定,面临法律责任。
(二)合规落地建议
1.建立“授权-使用-留痕”闭环
事前,做好授权。涉及任何自然人肖像,无论是否公开,均需在AI生成前取得单独、明确的书面授权,明确范围,避免默认、口头授权,杜绝授权模糊纠纷。
事中,做好管控。AI生成过程中,不得丑化、污损、歪曲他人肖像,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使用人脸信息深度合成的,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事后,做好留痕。全程留存授权记录、AI生成提示词、版本修改记录、传播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便于应对可能的侵权纠纷,同时也为主张著作权权益提供支撑。
2.明确权利归属,强化证据留存
首先,原始素材要合规。使用照片、音乐、文案等素材,需取得著作权授权,自有素材需明确权利归属,避免内部纠纷。
其次,AI生成内容要合规。在AI生成过程中,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确保内容具备独创性,留存提示词、参数设置、修改记录、平台协议等,作为主张著作权权益的核心证据。
最后,权利归属要明确。对最终成片,如有必要可进行版权登记或区块链存证,明确著作权归属;若涉及多人协作,需提前做好书面约定,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作品归属。

结语





